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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2012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2     作者:   分享到:

陕教院教函[2011]39号

各系部:

    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2012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11〕8号,2011.6.15)要求,我院现开展陕西省普通高校2012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工作,请各系高度重视,积极申报。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条件和要求请详见《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2012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11〕8号)。

    二、材料要求

    1. 需省教育厅审批的专业,申报材料一式八份,于7月4日前交教务处教学科。

    2. 需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7月4日前交教务处教学科。

    三、其他事项

    1. 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迫,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交送申报材料。

    2. 本通知及教育厅文件及有关附件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附件: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联系人:张扬   81530061)

                                                         教务处

                                                    2011年6月21日

 

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2012年

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教高办〔2011〕8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引导我省高校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专业,不断优化专业设置结构,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精神,现就陕西省普通高校2012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专业设置和调整要从学校定位、办学条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等实际情况出发,应适应国家特别是我省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应符合教育部及其他中央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设置管理的规定,申报数量不应过多。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或由原有专业调整为新专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专业年度招生规模应不低于60人。

    (二)新设置的专业应以学校已有专业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

    (三)高校增设专业应在教育部颁布的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申报专业名称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目录执行。确需设置国内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按教育部有关管理要求申请进行专业论证。进行新设专业论证须提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申报。

    (四)增设医疗卫生类本科和专科专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专业办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五)各高校所申报新增专业名称必须以教育部颁布的本专科专业目录为准,不得以专业培养方向作为新增专业进行申报。

    三、申请增设专业的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组织(专科专业申报材料参照执行),独立学院申报新增专业须盖大校公章。

    (一)需省教育厅审批的专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于7月18日至7月20日送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务处。

    (二)需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7月20日前送交省教育厅高教处。

    (三)需组织专家论证的目录外专业,各高校务必于7月5日之前将目录外专业论证专家名单(见附件)送交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并于7月15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工作。

    (四)医疗卫生类专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7月15日前送交省教育厅高教处,省教育厅将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报工作7月2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通知及有关附件可登陆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nedu.gov.cn/

     联 系 人:李顺光(省教育厅高教处)

     联系电话:029—87338591  

    电子邮箱:gjcr408@163.com

    联 系 人:袁广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务处)

    联系电话:029—82202286

    电子邮箱:jxyjk@163.com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