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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1     作者:   分享到:

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2024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规范毕业资格审查程序,确保毕业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陕师院〔2017〕49号)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师院〔2015〕2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和要求

(一)审查范围

2024年毕业的本、专科学生(2020级本科学生、2021级专科学生、2022级专升本学生)。

(二)审查要求

1.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关系到每一位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务必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认真落实。既要严把质量关,又要体现学校对毕业生的关爱,确保审查工作圆满完成。

2.各学院对2024年毕业的所有在籍学生都要进行资格审查,尤其对有转专业、休(复)学、入伍、交流学习等经历和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情况应予以仔细核查。

3.各学院报送的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务必内容准确,格式规范,签审程序完备。

二、毕业资格审查

(一)毕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二)未达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选择延长学习年限或结业。

1.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书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以学年度计)或者选择结业。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本人填写《毕业班学生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表》(附件1),未提交申请表的,一律作结业处理。

3.书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达到毕业条件者,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毕业。

4.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申请一次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等。重修、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者,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以后不允许再次补考、重修或补作。

(三)审查程序

1.教务处向各学院印发具有我校学籍、预计2024年毕业的学生名单(前期已完成);

2.各学院成立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预毕业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做出毕业、结业等结论;

3.各学院填写《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附件2)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复审各学院审核结果,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5.教务处填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制作、发放毕业证书。

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核学生是否达到学位授予的要求。

(一)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任务;

3.各课程(环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5.毕业资格审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2.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违纪次数超过1次的毕业生;

3.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4.补考和重修课程学分累计占总学分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6.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凡在大学一、二年级受处分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明显进步并解除处分,专业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获得与专业能力相关的校级或校外1项以上奖励者,由本人提出恢复学位申请资格,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不受上述第二款(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违纪次数超过1次的毕业生)的限制。相关奖项包括:

1.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获得学校“三好学生”或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2.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在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人);

3.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或“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人);

4.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者;

5.在各类创业活动中,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人);

6.在核心及更高层次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或独立、主编完成学术著作者;

7.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研究生并获奖学金者;

8.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程序

1.各学院指导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附件3),报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三天;

3.各学院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附件4),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6.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教务处制作印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6月10日前完成各类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6月16日前,各学院审核小组完成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的审核及表格填写、材料上报等工作。学生申请表需填写一式叁份,毕业时需装入学生档案中壹份、所在学院留存壹份、教务处留存壹份,以备查验。

(三)6月20日前,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交的拟毕业和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教务处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