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院教函【2012】20 号
各系:
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2012届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相关考试,并按照程序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为认真做好我院2012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2012届师范教育类普招毕业生,即2009级普招的师范专业的毕业生。
二、考试范围
包括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我院2009级普招师范专业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已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学习考试,所以本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学生不再考这两门课程,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将用学生的教育教学实践成绩代替。
三、工作安排
(一)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资质认定。各系必须于4月11日下午5:00前完成对本系所开设的相关专业师范性质的自查与认定工作,并将自查与认定结果及自愿申请教师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科(必须加盖系公章),教务处汇总复查后将本院的自查报告报西安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西安市教育局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依据。学院教务处将会及时把西安市教育局公布的结果反馈给各系。
(二)认真做好相关课程的培训与考试工作。《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课程的培训、考试具体安排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认真做好体检、普通话测试工作。
①体检工作:待与省、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商议确定后另行通知;
②普通话测试:应按照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学校其他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各系请及时与普通话测试工作站联系,为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学生进行测试,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数据录入与核对工作。各系必须在4月20日前指派专人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为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保证。(相关申请表格待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公布师范教育类专业后下发各系)
四、注意事项
(一)教师资格考试与资格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要求严格的工作,各系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确保培训、考试与认定工作的如期完成。
(二)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只能直接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小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学科;否则应按社会人员对待,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教 务 处
2012年4月9日
附:1. 2012年师范教育类专业资质认定自查报告
2. 2012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学生统计表